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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通信学会科技进步奖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6-2-25 12:17:01

河南省通信学会科技进步奖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经河南省通信学会六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本会会员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促进通信行业技术创新和进步,根据河南省通信学会《关于设立河南省通信学会科技进步奖的通知》(豫通学〔2009〕3号文件)精神,结合河南省通信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通信学会科技进步奖是面向本会会员单位在信息通信领域内从事建设、研发、应用、教育工作的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奖项。奖励对象是本会会员中对推动我省信息通信技术进步,提高信息通信产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和个人。本奖项是推荐参加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和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基础。

第三条  本奖项属授予项目和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 河南省通信学会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是本会会员单位在信息通信领域技术创新、科研开发、工程应用、科学管理等方面的优秀成果:

(一)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成果;

(二)采用先进科学技术,优化网络结构,进行业务创新,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三)正式出版、公开发行的优秀科技专著、科技教材和科普读物。

第三章  奖励等级及评选标准

第五条 河南省通信学会科技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对具有特别突出贡献的项目,可以增设特等奖。

第六条 对奖励范围内的科技成果,按其科技水平、创新程度、产业化前景和应用效果进行综合评定。每年评选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5项,三等奖不超过10项。

第七条 河南省通信学会科技进步奖实行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同类技术、不同水平、同时申报的,择优授奖;同类技术、同等水平、同时申报的,限额授奖。

第八条 授奖等级根据申报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难度、综合水平、应用范围、经济与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评选,评选标准如下: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并在通信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效益的科技成果,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并在通信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效益的科技成果,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应用,并取得一定效益的科技成果,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九条 科技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及以上,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效益的项目,可视情况评为特等奖。

第十条 获得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的项目,可推荐参加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和省级科技进步奖评选。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条件:

(一)应用技术类项目,须通过有关部门的检测、验收,鉴定,并经过6个月以上的实际应用,证明技术先进、质量稳定、效益明显;

(二)著作类项目,须经出版或使用12个月,并由使用单位出具使用效果的证明。

第十二条 为适应通信科技快速发展的要求,河南省通信学会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期限为三年。即申报奖励项目必须是通过鉴定三年之内的项目,过期项目不属申报奖励范围。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

第十三条 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并参加实质性工作的;

(二)直接参与解决关键技术疑难问题,并做出相对独立贡献的;

(三)新技术投产、推广、应用过程中直接参与解决重要技术难点的;

(四)科技著作的编著(作)者。

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是处级(或相应级别)以上干部的,需要附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详细说明(一)至(四)的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主要完成人可获得奖励证书。主要完成人一等奖不超过10人,二等奖不超过8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六章  评选机构

第十五条 河南省通信学会设立“河南省通信学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领导评奖工作,审批评选结果,做出奖励决定,处理评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河南省通信学会秘书处,在评委会的领导下完成评奖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六条 评委会由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5名。

第十七条 每届科技进步奖评选前,根据申报项目的数量和专业范围,由评审办从河南省通信学会科技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专家组成评审组。

第十八条 评审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评委若干名,总数不超过11人。

第十九条 评审组主要职责:

(一)评选获奖项目及其等级;

(二)推荐省部级奖励项目;

(三)对评选过程中的争议做出裁决。

评委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情况。

第二十条 评委资格:

(一)热爱科技进步奖工作,能够按时参加奖励评选工作及有关活动;

(二)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动态和市场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工作认真负责,愿意遵守评选纪律。不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申报人和申报单位的技术秘密;

(四)非本年度被评选项目申报人。

第七章  申报、评选程序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通信学会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完成人填写《河南省通信学会科技进步奖申报书》,于申报截止日期前报评审办。

第二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河南省通信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完成的项目,可直接申报;

(二)河南省通信学会团体会员所辖单位完成的项目,经团体会员单位签署意见后申报;

(三)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四)上一年度评选中落选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五)已经获得同级或上一级科技奖的项目不得申报;

(六)存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以及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

(七)暂不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项目的申报。

第二十三条 评选程序如下:

(一)申报截止后,评审办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需补报材料,应及时通知申报人;申报人须在规定期限前补齐材料,否则取消该项目的评选资格;

(二)评审办依照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成立评审组;

(三)每个项目由两位同专业评委担任主审评委,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如有必要可对部分项目组织答辩;

(四)评审组召开评选会议,确定获奖项目、奖励等级以及推荐省部级奖励项目。

评选会议程序为:

1、主审评委分别介绍项目情况并提出评审意见;

2、评委进行评议;

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获奖项目须获到会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选结束后,评审办应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对评选结果有异议,需在公示期内提出,过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与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申报不实的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不同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评审办受理并负责协调解决:

(一)受理实质性异议后,应及时通知被异议方,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意见报评审办。

(二)评审办须及时组织相关评委对争议双方的意见和证据进行研究,必要时可对争议双方进行质询,形成裁决意见后由评审组组长审定,审定后的裁决意见须及时通知争议双方。

以上工作须在10个工作日完成。

第二十八条 非实质性争议由申报单位(人)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意见报评审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人、申报单位对获奖等级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九章 奖励

第三十条  评审组根据评选结果向评委会提出奖励建议,评委会审批后做出奖励决定。河南省通信学会颁发科技进步奖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一条  奖金分为三个等级,奖给获奖的组织和个人。一等奖奖金5000元,二等奖奖金3000元,三等奖奖金1000元。特等奖奖励金额另行确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通信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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