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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通信学会章程

作者:丁国才      发布时间:2021-10-25 0:00:00

河南省通信学会章程

(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河南省通信学会。

英文名称:Henan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缩写为HI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河南省通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省通信科技工作者和省内从事通信或相近专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通信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通信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团结和动员广大通信科技工作者,通过搭建开放的学术活动平台,营造适宜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的学术环境,为河南省通信事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省公民通信与信息技术素质服务,为省内广大通信科技工作者服务,促进通信科技进步,促进通信科技普及,促进通信人才成长,促进通信科技与经济结合,努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精神,实行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63号,邮政编码:450003。

 

第二章   主要任务与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推动科技创新,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技知识,出版科技期刊,提供科技咨询服务,组织科技成果与人才评价,举荐科技人才。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学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       普及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

(三)       组织培训和贯彻有关通信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       开展面向企业的技术咨询和决策论证,提出技术建议;

(五)       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通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和科技项目奖励工作;

(六)       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承担科技评价、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工作;

(七)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       促进民间国际科技交流合作;

(九)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

(十)       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发现并举荐人才;

(十一)   编辑、出版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电子出版物,传播科技信息;

(十二)   举办科技展览,兴办符合本会章程的实体机构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凡在我省从事信息通信领域科学技术工作的个人和团体,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分别具备本章程第十一条所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同时也是中国通信学会会员,本会会员的种类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条件与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 

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取得硕士学位后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通信科技人员,以及其他高技能通信人才,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将会员资料报中国通信学会备案,即可成为本会普通会员。

(二)高级会员

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在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本会普通会员,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两名高级会员或会士推荐,经本会高级会员遴选委员会审查评选,常务理事会批准,将会员资料报中国通信学会核准,即可成为本会高级会员。

(三)会士 

具有教授、研究员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相当)职称或相当职务,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本会高级会员,向中国通信学会提出申请,由两名会士或本会提名,经中国通信学会会士遴选委员会审查评选,提请中国通信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士。

会士申请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高级会员遴选委员会审查符合会士条件,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获得本会会士提名。

(四)团体会员

在我省从事信息通信事业,具有一定数量信息通信科技队伍,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基本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三)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与相关信息;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对团体会员,第(一)、(四)项权利通过其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或理事会成员行使,第  (三)项权利包括科技中介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基本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三) 按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十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根据本会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订与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按规定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会员证由中国通信学会统一制作,本会颁发。团体会员证由本会印制颁发。
  第十七条  会员终止会籍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并从会员名单中删除。
会员一年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由本会书面通知补交,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经常务理事会确认从会员名单中删除。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损害本会信誉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员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章程制订与修改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批准。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等额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应当请假,并书面委托一名会员代表或具有一定学术资历的代表出席。被委托人经理事会确认,拥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未经请假或有效委托,连续两年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含通讯会议),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行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以等额选举方式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加会议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不能出席常务理事会的应当请假,并书面委托一名理事或具有一定学术资历的代表出席。被委托人经常务理事会确认,拥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未经请假或有效委托,一年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含通讯会议),经常务理事会确认,视为自行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必须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及挂靠单位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工作原因,理事长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可由理事长授权一名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秘书处工作人员;

(五)组织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办事机构
  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在行政上接受挂靠单位的领导。秘书处可设1-2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某方面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聘任若干专职工作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可设专(兼)职工作人员一至二人,由挂靠单位配备,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与撤销及其挂靠单位的调整,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各方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经费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准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派出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告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挂靠单位等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26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